客人在酒店内洗澡时摔伤 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0%责任
入住酒店时在浴室摔伤,酒店能否给予赔偿?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王某54109.97元。
王某到新野与张某叙旧,晚上二人一起饮酒。在酒店住宿期间,王某洗澡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划伤。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酒店赔偿其31万余元。
王某诉称,自己入住酒店后,在打开浴室门洗澡时,浴室玻璃突然爆裂,导致自己摔伤。酒店房间卫生间玻璃在遇热水后爆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酒店应当对他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店辩称,酒店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浴室的玻璃系钢化防爆玻璃,不会随便爆裂,王某所说的因开浴室门洗澡玻璃自行爆裂不属实,且王某摔倒时系醉酒状态,其摔倒与酒店无关,故应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后洗澡自身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某酒店作为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酒店卫生间浴室隔断玻璃装修距今已将近十年,且未粘贴防爆膜,该钢化玻璃存在爆裂风险。王某自述在洗澡时因浴室钢化玻璃爆裂致其摔倒受伤,具有可能性。某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该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某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担80%的责任。判决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54109.97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齐亭亭 陈金波)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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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29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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